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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的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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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她起初提到的那样:多半是艾希曼的“不思考”注定让他成为没有个性的死亡执行官,成为所有时代中最恶劣的罪犯。她强调艾希曼在道德和智识上很空洞,内心是虛无的。因此他向莱斯描述因晕血而不能做医生的论述,不像是谎言。 她总结,艾希曼庭审中语言连贯上的无能同他思考能力的欠缺,或者说缺乏换位思考的能力之间密不可分。他的空洞绝不等同于愚蠢。他骨子里既不充满仇恨也不癫狂,也没有无尽的血欲,但更加可怕的是,他体现了纳粹罪恶本身的无个性化性质( faceless nature of Nazi evil)在一个封闭体制内、由病态的暴徒实施、目标旨在消灭受害者的人格个性。纳粹成功翻转了他头脑中的合法秩序,把谬误与恶意变成一个新式“正义”的基础。在第三帝国,人们对罪恶已经麻木,认定了其平常性。纳粹将之重新定义为“市民规范”。传究的成了一种诱惑,大多数德国人则迅速学习来抵制这种诱惑。在这个黑白颠倒的世界里,艾希曼(也许跟四十年后的波尔布特一样)似乎并未意识到自己在行凶作恶。在基本道德间题上,阿伦特警告世人,那些一度被视作正直的本能,再也不是理所应当的。 在《极权主义的起源》一书中,她仍然坚守康德对根本恶的看法;这种恶到了纳粹时代,破坏了道德律令的根基,分裂了法律范畴,践踏了人性的判断力。在《艾希曼在耶路撒冷》里,以及在接而至的争论声中,她坚称只有善才拥有深度。善可以是根本性的,而恶从来不是。恶只能是极端的,为它既不具备深度,也不具备魔性维度一一而这正是它的恐怖之处,它可以像真菌一样散布在地球表面,把整个世界变成一片荒芜。恶来源于思维的缺失。当思维坠落于恶的深渊,试图检验其根源的前提和原则时,总会一无所获。恶泯灭了思维。这就是恶的平庸性。 艾希曼有事业心,并且迫切希望获得晋升,但他不会通过杀掉上司而谋其位。他也没有展现出任何与众不同的想法。阿伦特断言,是他的“平庸...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如今,这个罪责意识的问题无疑成了艾希曼案抛出的诸多问题中的重中之重,因为所有现代法律体系都将主观故意视作犯罪的必要条件。将主观因素纳入考虑,文明法学(civilized jurisprudence)最引以为豪的事莫过于此。无论在何处、出于何种原因,哪怕是因悖德症(moral insanity)而无法辨别善恶是非,只要没有主观故意,我们就不认为是犯罪。有人提出:“自然遭遇暴行,大地遂发出复仇的怒吼;恶侵犯了天然的和谐,唯有惩戒可使之修复;一个集体蒙受了不公,便有义务惩罚罪人,以捍卫道德秩序。”(约萨尔·罗加特语)这一切在我们看来都是陈腐过时甚至野蛮粗暴的论点,我们拒绝接受。然而不容否认,正是基于这些已经久被遗忘的论点,艾希曼才被带上了法庭;而且事实上,单凭这一点就足以作出死刑判决。既然他曾经卷入到一项公开以把某个特定“种族”清除出地球表面为目的的事业并在其中发挥了核心作用,那么他本人也必须被清除出地球表面。“正义不但必须得到伸张,而且必须光明正大地伸张”,若此话当真,那么只有法官们敢于直面被告作出类似如下表述,在耶路撒冷所发生的一切才算是光明正大地伸张了正义——“您承认战争期间对犹太民族的犯罪是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罪行,您也承认自己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但是您说,您从未怀有卑劣动机,也没有杀死谁的故意,说您从没恨过犹太人,甚至还说您别无选择,所以认为自己无罪。尽管这些可能是实情,但我们还是很难相信;在一些证据(尽管不是很多)面前,您所陈述的犯罪动机、良知、罪责意识等问题不攻自破。您还说,您在‘最终解决’中扮演的角色纯属偶然,几乎换成谁来演都行,因此,几乎每一个德国人都可能是有罪的。您是想说,既然人人(或者几乎人人)有罪,那么具体到每个人头上,无人有罪。这个看法的确相当普遍,但我们却不能够同意。如果您不理解我们因何反对,那么请您想想索多玛和蛾摩拉的故事。《圣经》中这两座毗邻的城市被...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作为审判国之一的苏联,理应受到“你亦如此”(tu-quoque)这条论点的指责:难道苏联不是在1939年入侵芬兰、瓜分波兰,却逍遥法外吗?另一方面,“战争罪”尽管跟“反和平罪”同样无先例可循,却包含在国际法当中。《海牙国际公约》和《日内瓦公约》将其定义为“破坏战争法规与惯例”,主要是指虐待战俘和以战争手段对待平民。这里不需要一部具有追溯力的新法,因为纽伦堡审判的最大困难又回到了那个无可争议的事实,即“你亦如此”论点的适用问题:苏联从未加入《海牙国际公约》(顺便提一下,意大利也没加入),被怀疑在虐待战俘问题上有过之而无不及;另外,根据最近的调查,在卡廷森林(位于苏联境内斯摩棱斯克附近)发现了一万五千具波兰军官的尸体,苏联在这件事上似乎难脱干系。对不设防城市的地毯式轰炸,首先是在广岛和长崎投放原子弹,按照《海牙国际公约》显然已经构成战争罪。尽管是德国轰炸伦敦、考文垂、鹿特丹在先,引发敌方对德国城市的轰炸,但是在使用全新的、具有摧毁性力量的武器方面,二者却不可同日而语。要证明这种武器的存在,本可以有许多别的方式。纵然盟军侵犯了《海牙国际公约》,可是在法律层面并未对之展开讨论,其中最明显的原因在于,所谓的国际军事法庭只是名义上的而已,实际不过是胜利者的法庭。而且,用更早前奥托·基希海默尔的话说,“纽伦堡审判书墨迹未干”,这个在赢得战争后启动共同事业的国际联合体就已四分五裂。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权威本就不令人信服,这样一来更是大打折扣。按照《海牙国际公约》,盟军犯有战争罪行,但是这些罪行未被提及或起诉。对此,那个最明显的原因既不能构成唯一的,大概也无法构成最有力的理由。此外可以公平地说,纽伦堡法庭在对德国战犯进行宣判时,小心翼翼地避开可能涉及“你亦如此”的指控。事实上,第二次世界大战临近尾声时,人人都已知道,随着侵略武器技术的发展,接受“犯罪性”作战已在所难免。《海牙国际公约》对战争罪...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再者,除特别行动队的报告外,所有同此事相关的书面材料都必须遵守严格的“语言规则”,很难在这些资料中找到诸如“灭绝清除”、“屠杀”这类明目张胆的词汇。杀戮被替换成“最终解决”、“外迁”、“特殊处理”;遣送至特菜西恩施塔特,也就是为优等犹太人准备的“老年营”,称作“更换居住地”,而其他的遣送被冠名为“迁居”;“东部劳动力”之所以叫“劳动力”,是因为犹太人通常被暂时安置在隔都,而且其中有一部分人被用作临时劳动力。遇到特殊情况时,有必要对语言规则进行微调。于是,外交部的一位高官有一次建议,在同梵蒂冈进行的所有通信中,屠杀犹太人被统称为“极端解决”;这个想法很巧妙,因为,在纳粹看来,斯洛伐克天主教傀儡政权(梵蒂冈已经插手其中)的反犹法令还“不够极端”,把受洗犹太人排除在外是个“根本性错误”。只有当没有外人在场时,这些“携带秘密的人”才能不用暗语讲话,而在执行他们的日常屠杀任务时,是不可能这样做的,在他们的速记员和其他同事在场的情况下尤其不能。无论这些语言规则因何而起,事实证明,这套语言极大地促进了来自不同部门的人员遵守秩序、有条不紊;而他们彼此间的通力合作,乃是这项事业成败之关键。另外,“语言规则”本身就是一个代号,它在日常语言中叫作谎言。因为,假如一个“携带秘密的人”被派去会见一个“外人”,比如艾希曼就曾被派到特菜西恩施塔特集中营去会见瑞士来的国际红十字会代表,收到命令的同时,也收到了他的“语言规则”,其中包括谎称伯根—贝尔森集中营伤寒肆虐,否则,先生们肯定也想去参观一下那里的。这套语言体系的实际结果并不是令人漠视自己的所作所为,而是阻止他们把关于谋杀和谎言的“普通”认识与眼下之事画上等号。艾希曼特别爱喊口号、说套话,而且又不大会正常交谈,于是,他自然成了“语言规则”的最佳实践者。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戴安娜·阿西尔《暮色将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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