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娜·鄂兰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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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娜·鄂兰简介:
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1906–1975)是20世纪极具影响力的政治思想家之一,出生于德裔犹太家庭。1924年,她入读马尔堡大学,师从马丁·海德格尔,后在弗赖堡聆听埃德蒙德·胡塞尔的课程。1926年,她转至海德堡,在卡尔·雅斯贝尔斯指导下完成博士论文《奥古斯丁中的爱之概念》(Der Liebesbegriff bei Augustin,1929)。1933年,因纳粹上...
共354个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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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人们很清楚,在“国家行为”的概念背后其实是国家利益理论,那么可能距离事实真相会更近一步。按照这个学说,既然国家要对一个国家的存在以及保障其存在的法律负责,那么,国家行为也就不必遵循与公民同样的准则。就好比暴力的尺度。法律恰恰是用来消解暴力的绝对统治的,可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存在,一定尺度的暴力又不可或缺;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存在,一定会被迫做出通常被视为犯罪的行为,而且既不是在战争状态也不是在国际关系当中。即便在文明国家的历史上,类似的犯罪行为也屡有发生。比如拿破仑谋杀昂吉安公爵,或者很可能由墨索里尼本人执行的对社会党领袖马泰奥蒂的谋杀事件。无论是否公正合法,国家利益理论都诉诸紧急情况;而以此名义实施的国家罪行,就算在其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体系下属于犯罪性质,却仍被视作紧急措施、受现实政治利益所迫,被视作为维持权力从而保障现存法律制度整体而作出的退让。可是,如果在一个正常的国家和法律秩序下,犯罪一直以规则外的例外情形示人,一直“逍遥法外”——因为国家的存在本身就岌岌可危,而没有哪个国家能反对另一个国家的存在,或规定其如何持存——那么,就像我们刚刚从第三帝国的犹太人政策中学到的那样,原则上具有犯罪性质的国家组织,反过来把非犯罪行为(比如1944年夏希姆莱命令停止遣送犹太人)看成了迫于失败近在咫尺的现实作出的应急方案。此处提出了一个问题:这样一个组织如何行使自主权?它难道不是靠自己一手遮天破坏了以公民法律为前提条件的平等性吗?平等者之间,的确只是说说罢了?还是相反,要以本质上的公平或平等为基础?或者换一种说法:一边是视犯罪为合法和常规的国家秩序,另一边是把犯罪和暴力视作例外和极端事件的国家机器,这二者能适用于同一个准则吗?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这是一则由欺骗、自欺以及令人发指的愚蠢写就的反面教材吗?或者不过是又一例死不悔改的罪犯(陀思妥耶夫斯基曾在他的日记中提到,在西伯利亚,在大量谋杀犯、强奸犯、盗窃犯中间,他没遇到过哪个人承认自己有错),当他的罪行已经成为现实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再也无法面对现实?不过,艾希曼的案子不同于普通犯罪,因为后者只要隐匿在有限的团伙之中,就可以与无犯罪的世界隔离。而艾希曼只需回忆过去,就能确信他不是在说谎,不是在自欺欺人,因为他和他所生活的世界曾经那么完美和谐。德国社会的八千万人,曾以完全相同的方式,以相同的自欺欺人、谎言和愚蠢隔绝于真相和现实之外,所有的这些自欺、谎言和愚蠢也都深深根植于艾希曼的头脑。这些谎言一年变一个样,还时常自相矛盾;更有甚者,对于纳粹党组织的各个不同分支或不同人群而言,这些谎言也并非一定一致。但是,自欺欺人的做法已经成了家常便饭,几乎成了生存的必要条件;甚至直到现在,纳粹政权垮台十八年后的今天,谎言中的大多数具体内容已经被遗忘,有时人们还是很难相信,谎言竟已成为德国民族性格的组成部分。战争期间,对所有德国人民影响最深的谎言是那句“德意志民族的命运之战”。发明这个口号的不是希特勒就是戈培尔。从三方面看,它更易令人自我蒙蔽:它首先暗示出,这场战争并非普通的战争;其次,它是由命运而非德国所发起的;第三,它事关德国人的生死存亡,不是消灭敌人,就是被敌人消灭。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无论如何,恰恰是在丹麦,德国人发现外交部的顾虑的确有道理。丹麦犹太人的故事可以自成一篇,丹麦人民及其政府的表现在整个欧洲国家里都是独一无二的——无论这些国家被占与否、是否为轴心国的伙伴国、是否中立或是否真的独立。这个故淇完全可以成为政治学专业学生的必读,让他们了解到,在拥有绝对暴力优势的对手面前,非暴力行动和抵抗当中凝聚着多么巨大的潜力。的确,其他一些欧洲国家缺乏对“犹太人问题的正确理解”,而且事实上他们中的大多数都反对“极端’’和“最终”解决。事实证明,丹麦、意大利、保加利亚和瑞典一样,对反犹主义几乎是免疫的。但是这前三个国家里,在受到德国势力影响时,只有丹麦人敢于跟他们的德国主子公开摊牌。意大利和保加利亚蓄意破坏德国人的命令,并且卷人一场复杂而狡诈的欺骗游戏,为救他们的犹太人制造了一场独出心裁的特技动作,但是他们从来没有对此类政策提出过抗议。丹麦人的表现则完全不同。当德国人把佩戴黄色大卫星的事慎之又慎地传达给他们时,得到的回答只是,第一个佩戴黄色星标的将会是国王。丹麦政府官员也严正指出,任何形式的反犹措施都会导致他们马上辞职。整个事件中的关键一环是,德国人甚至无法让丹麦政府意识到约六千四百名丹麦本土犹太人和一千四百名犹太难民的区别,这些难民战前从德国来到这里寻求庇护,之后被德国政府剥夺了国籍。丹麦人的拒绝一定让德国人到死也想不明白:这个国家拒绝给予外来犹太人本国公民身份乃至工作许可,同时又对这些人提供保护,这似乎“不合逻辑”。(从法律上讲,丹麦难民在战前的状况与法国类似。倒是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民事机构遍地腐败,促成一些流亡法国的人不是通过行贿就是“走关系”获得了入籍文件。法国的大部分难民都可以打黑工,哪怕没有工作许可。但是同瑞士一样,丹麦不是一个花钱可以解决一切的国家。)然而丹麦人却告诉德国官方,因为无国籍难民不再是德国公民,纳粹不能在未获丹麦允许的情况下认领他们。无国籍...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再者,除特别行动队的报告外,所有同此事相关的书面材料都必须遵守严格的“语言规则”,很难在这些资料中找到诸如“灭绝清除”、“屠杀”这类明目张胆的词汇。杀戮被替换成“最终解决”、“外迁”、“特殊处理”;遣送至特菜西恩施塔特,也就是为优等犹太人准备的“老年营”,称作“更换居住地”,而其他的遣送被冠名为“迁居”;“东部劳动力”之所以叫“劳动力”,是因为犹太人通常被暂时安置在隔都,而且其中有一部分人被用作临时劳动力。遇到特殊情况时,有必要对语言规则进行微调。于是,外交部的一位高官有一次建议,在同梵蒂冈进行的所有通信中,屠杀犹太人被统称为“极端解决”;这个想法很巧妙,因为,在纳粹看来,斯洛伐克天主教傀儡政权(梵蒂冈已经插手其中)的反犹法令还“不够极端”,把受洗犹太人排除在外是个“根本性错误”。只有当没有外人在场时,这些“携带秘密的人”才能不用暗语讲话,而在执行他们的日常屠杀任务时,是不可能这样做的,在他们的速记员和其他同事在场的情况下尤其不能。无论这些语言规则因何而起,事实证明,这套语言极大地促进了来自不同部门的人员遵守秩序、有条不紊;而他们彼此间的通力合作,乃是这项事业成败之关键。另外,“语言规则”本身就是一个代号,它在日常语言中叫作谎言。因为,假如一个“携带秘密的人”被派去会见一个“外人”,比如艾希曼就曾被派到特菜西恩施塔特集中营去会见瑞士来的国际红十字会代表,收到命令的同时,也收到了他的“语言规则”,其中包括谎称伯根—贝尔森集中营伤寒肆虐,否则,先生们肯定也想去参观一下那里的。这套语言体系的实际结果并不是令人漠视自己的所作所为,而是阻止他们把关于谋杀和谎言的“普通”认识与眼下之事画上等号。艾希曼特别爱喊口号、说套话,而且又不大会正常交谈,于是,他自然成了“语言规则”的最佳实践者。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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