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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有关言论自由的“内容中性”原则,我还想到,你可以这样设想一下:如果没有这样一条原则,那幺,像美国这样一个多种族多宗教、多元性的社会,它将依靠什幺标准去作判断?它又靠什幺人去作判断?以图书为例,美国的图书协会,每年都要收到近千封“人民来信”,要求对于书籍和其他资料进行查和禁止,比如,保守派的人会要求禁止与性、自杀、魔鬼主义有关的书,有脏话的书和表现青少年自我意识及表现人生狂暴面的书等等。自由派也会要求禁止一些具有文化冒犯性的书,比如,有种族敏感问题的书,有对女性不恭的描写的书等等。还有持各种不同观点的禁书要求,从《第三帝国的兴亡》到《活的圣经》,甚至《哈克贝利・芬历险记》都有人提出要禁,你说,听谁的好呢?就像你我都经历过的,是小裤脚管和尖头皮鞋该禁,还是喇叭裤和披肩发该禁呢?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就是在经过了俄克拉何马大爆炸之后的今天,在犯罪问题和恐怖主义节节升高,美国国会通过反恐法的时候,美国人民担心的是什幺呢?在最近美国民意调查的结果中看到,半数以上的美国人依然回答说,他们担心联邦政府侵犯他们的隐私权。犯罪有可夺去一些人的生命,但是,在联邦政府的权力扩张失控的时候,他们有可能失去整个自由。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我已经谈到过,美国的建立过程是很不一般的。美国在建国十三年之后才有了一个正式的政府和总统,实际上,这个政府在当时比起其他国家的政府,仍然是缺少很多东西的。比如说,各州有自己管理治安的警察,而联邦政府是没有警察或者类似警察的机构的。这种状态居然持续了一百多年。以至于犯罪分子只要从甲州逃到乙州,警察就只能望洋兴叹。并不是美国人愚蠢到了连这点简单道理都不明白的地步,而是他们认为,一个有着极大权力的联邦政府再加上一个强有力的警察机构协助的话,距离控制人民就只有一步之遥了。但是,自由和安全,自由和代价,这是一个没有终极的选择。即使在美国,自由也不断在让步。尽管美国人对有可能产生一个沙俄式的秘密警察机构怀有极大的恐惧,但是,在犯罪的攻击下,国会在1907年终于让步,同意成立一个二十人编制的针对国内犯罪问题的调查局。(联邦调查局的前身)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但是,永远有人滥用自由。你确定了任何一种自由,都会有人滥用,言论自由也不例外。实际上,尽管溢用言论自由不像滥用武器和武装看上去那幺触目惊心,但是,却远为复杂。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这种情况究竟为什幺一再在历史上重演呢?究竟是走到哪一步就出了岔子呢?言论自由的关键是什幺呢?我想,关键就在它的“内容中性”原则,就是要把“真理”二字坚决地摒弃在言论自由的大门之外。只要让“真理”二字一不小心从门缝里溜进来,言论自由就完了。为什幺这样说呢?呼吁和宣扬言论自由的人们是 客易上“真理”的当的。他们或是明确认为,或是在潜意识中,总是觉得言论自由是走向“真理”的一条“阳光大道”,觉得言论自由只是让真理“越辩越明”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概念的指导下,一旦走到自己感觉已经“真理到手”的这一步,言论自由被抛弃就成了十分顺理成章的事儿。 只要不坚持“言论中性”,只要以为言论自由的目的只是为了追求真理,那幺,就无法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终有一日,在理论和现实上,都无法阻挡一个或数个权威在手的人物,或是一群所谓的“多数”,出来把自己宣布为“真理”,而扼杀别入的言论自由。 在美国,“言论自由”和“追求真理”之间的界限,是划得非常清楚的。在这里,这是两件完全不相干的事情。言论自由只有一个目的,保证每个人能够说出他自己的声音,保证这个世界永远有不同的声音。而绝不是希望到了某一天,人们只发出一种声音,哪怕公认为这是“真理的声音”。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尤其当他们的言论受到压制的时候,他们之中也许有一些人真心相信,如果他们有朝一日成为多数,他们会非常自然地推崇言论自由。他们在争取自己权益的时候,在宣扬自己的主义的时候,自由常常就是他们宣称的目标和大旗。但是,我们已经看到过无数先例,情况经常是相反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言论自由总是在事实上仅仅成为争取胜利的工具和手段,一旦获胜,就常常被有意无意或是无可奈何地弃之如敝屣。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在美国,也和其他国家一样,大量的普通平民是善良的,在看到社会上出现犯罪现象的时候,总希望法律对于犯罪的惩治是行之有效的。他们中的一些人也会希望“从重、从快、从严”,使得这个社会能够迅速安定下来。同时,也有一些善良的平民,他们觉得刑事案件永远是一件“打击坏人”、只有“坏人”オ会卷进去的事情,而自己属于“好人”之列,严刑峻法、快速判案,即使产生误差,造成的也是坏人倒霉,和自己是没有什幺关系的,自己永远不会需要一个保护被告的法律。 但是,事实上,一个国家的法律是针对它的整体人民的,只有当它对所有的人是公正的时候,任何一个“个人”才有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拥有安全感。相反,如果一个社会纵容对一部分大家认为是“坏人”的人草率处理,表面上看起来有可能是维护了“好人”的利益,但是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已经隐含了对每一个人的公民权利的威胁。在一定的气候下,无视公民权、践踏公民权的“细菌”,就会以人们意料不到的速度突然迅速生长,危及每一个“个人”,“好人”、“坏人”通通无法幸免。 美国的《权利法案》以及司法制度对于被告的保护,至今还不能完全防止冤假错案。比如说,假设佛曼的录音带是完全真实的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使我至今不忘的是一个来自斯大林肃反时期的苏联人。他说,当你早晨被阵敲门声惊醒,打开门发现一个人站在门口说,“伊凡・伊凡诺维奇,你被捕了”,你却能对他说,“对不起,伊凡・伊凡诺维奇住在隔壁”,这才是“最幸福的时刻”。当政府的权利没有任何限制,以至于膨胀到了百姓都要把这样的时刻当作“幸福时刻”的时候,也许街上盗贼是很少的,犯罪率是很低的,社会是“安定的”,法律是绝对不保护坏人的,但是这样的法律也同样是不保护好人的。我们在世界各地,在不同的时代,都看到过这样的情况,总有一些人在不同的情况下,向那些对于各种需求饥肠辘辘的民众,描绘不同食谱的美味午餐。于是这些人有了众多的追随者,甚至在他们的帮助下成就了自己的事业。这时候,有两种不同的情况往往会不幸地冒出来。一种情况是,这是一份虚假的许诺,人们被土豆加牛肉的食谱所吸引,得到的午餐却是树皮加草根,令人大失所望。另一种更普遍的情况是,这是一份真实的午餐,可是,当人们被引到餐桌前,才发现一个早该想到的简单真理,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他们还未享受到,已经先被昂贵的代价所吓倒,不知那个当初引他们走向餐桌的家伙是有意还是无意,他竟然从来没有提起过这样的代价。这是不公平的。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公民权利的保障,不是仅仅依靠权利法案的条文,它还必须依靠健全独立的司法制度、健康的社会机制、良好觉悟的社会和民众团体。而且,这个社会必须普遍有起码的正义感和公民良知。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这种人格上的优点(追求纯净和完美)在非成熟期非常容易走向的一条歧路,就是不宽容。说白了道理很简单,正因为自己是个好人,他就眼里容不下砂子。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美国的建国者确是一批真正热爱自由的理想主义者,他们的作为,尤其是他们在得到这个国家之后的作为,为美国成为一个自由国家奠定了基础,为美国人和千千万万个即将来到这个国家的移民的自由,莫定了基础。自由实在不是什幺罗曼蒂克的东西,这只不过是一个选择,是一个民族在明白了自由的全部含义,清醒地知道必须付出多少代价,测试过自己的承受能力之后,作出的选择。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因为反恐怖法的内容包括增加司法人员,加强司法当局追踪电话、检查信用卡和其他记录的能力,限制死刑犯上诉的部分权利,以及在涉及化学和生物武器的案件时可以动用军队等等。这些条款显然是加强和扩大了联邦政府的权限,而美国人的“公民权利”也显然有可能受到威胁。这些权力只要稍微被滥用一下,美国人的自由马上就会岌岌可危。因此,所有的人对这一类的问题都非常谨慎。像这样的反恐怖法,一般来说,总统是很难使国会让步的,我刚才已经说过,即使在组约的世界贸易中心被国际恐怖主义分子炸成这样,国会都拒绝让步。这次国会能通过这样一个法案,正是验证了克林顿总统在爆炸之后的那段讲话,这场爆炸是对美国人自由的“生活方式”和对于自由“信仰”的攻击。因为,在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自由就会被逼得让步。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我想起来就没法不觉得惊奇,你要知道,当初制定宪法和《权利法案》的那些美国开国者们,他们本身并不是“人民”,而是手中握有政府权力的当权者。20年前的北美,还是一块非常野蛮的土地,动不动就要掏出枪来决斗的,却有这样的“思想”在那里闪闪发光。当时美国还很不稳定,各个州松松埼垮,自行其是。这些好不容易打下江山的开国元勋,不好好考虑考虑如何巩固政权稳定江山,把不听话的州都好好收拾一番,不认真严肃法纪政纪,该杀的杀、该抓的抓,使社会迅速安定下来,却在那里担心手里的权会不会一不小心用过了头,担心即使自己小心翼翼没出什幺岔子,自己的后任,甚至后任的后任会不会“走了火”。因此,开国伊始,他们认认真真讨论的头等大事,居然是如何立法保留老百姓手里的枪支武器,保护他们的民间武装,让他们拥有最彻底的自由,甚至建立一个保护被告合法权利的司法制度。有了这幺一个开头,你还想指望美国人看上去规规矩矩、整整齐齐吗?他们两百多年来,政府和老百姓,就这幺乱中有序地互相习惯了。静下心来想想,真是觉得不可思议。 你一定记得前面的那些信里,每当我在一个方面回答了你的间题,介绍了美国人所拥有的自由和权利,我就要同时告诉你,他们为此支付了什幺样的代价。让你对这些代价有清楚的了解,是我写这些信的真正出发点。我们在世界各地,在不同的时代,都看到过这样的情况,总有一些人在不同的情况下,向那些对于各种需求饥肠辘辘的民众,描绘不同食谱的美味午餐。于是这些人有了众多的随者 ,甚至在他们的帮助下成就了自己的事业,这时候有两种不同的情况往往会不幸地冒出来。一种情况是,这是一份虚假的许诺,人们被土豆加牛肉的食谱所吸引,得到的午餐却是树皮加草根,令人大失所望。另一种更普遍的情况是,这是一份真实的午餐,可是,当人们被引到餐桌前,才发现一个早该想到的简单真理,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他们还未享受到,已经先被昂贵的代价所吓倒,不知那个...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陪审团制度的设计,强调整个审理过程是完全由专业的律师按规定操作,由精通法律法规的法官控制“公平审理过程”。当该摆出来的所有合法证据,都已经摆在大家面前,双方律师该说的都已经说了之后,然后按照法律有关判定的指示去合议出一个一致的判断。这个制度的设计立论认为,如果一切是清清楚楚、一目了然的,一般常人的智力已经足以判断。如果证据是矛盾的、有疑问的,判案的法律指示已经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判被告“罪名不成立”。如果一切是有争议的,法律也规定审判将宣告失败。因此,这个时候,关键的问题已经不是判案者是不是专业人员的问题,而是判案者是否公正的问题了。这个公正,是指判案者首先绝对没有陷害被告的动机,并且尽可能不受任何其他影响,而仅仅以证据为依据去进行判定。在陪审制度起源的英国都已经用得不多的时候,美国人之所以坚持用陪审团制度,而不用其他任何制度替代,这是因为陪审团制度有一个最大的特点,那就是: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纵控制的 顺便我想告诉你,辛普森案的法庭里,作为被告的体育明星是 个公认的“大款”,名律师的报酬也大概超出了人们的想像力,检察官虽然是公职人员,年薪也应在20万美元之上。伊藤法官的薪水我无法估计,只知道法庭配给他的那把椅子,就值6000美元。而法庭上的陪审员却只有一天几美元的补贴,他们出现在法庭上,与钱没有关系。在美国,被选上的人去法庭倣陪审员,是一项必须去尽的公民义务,其重要性和服兵役一样。在大学里都有规定,凡是有陪审员任务的学生,可以不参加考试。 陪审员独立于政府之外,独立于司法系统之外,独立于任何政治势力之外。他们的判断,就是一般民众放在法律对陪审团的规定之下都会作出的判断。他们招之即来挥之即去,法庭为他们保密,使他们没有心理负担。他们只要自己不想出头露面,可以永远不被周围的人知道自己的角色。所以除了他们应该考虑的证据之外,没有非考虑不可的其...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只要不持“言论中性”,只要以为言论自由的目的只是为了求真理,那幺,就无法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终有一日,在理论和实上,都法阻挡一个或数个权威在手的人物,或是一群所的“大多数”,出来把自己宣布为“真理”,而扼杀别人的言论自由。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这个民意调查还使我们看到,在美国,就连一般的老百姓,都会清楚地把一个人“是否犯罪并且得到了判罪”,和他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区别开来。法庭上“罪名不成立”的解读,是“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此人清白无辜”。因此,它首先寻求的是“公正的审判”。在审理的过程中,检方的“寻找罪犯”、“寻求正义”是不可以放到台面上来的,不能造成任何一方以道义上的强势压过另一方。只要双方在法律的规范下,通过公平抗衡,得出了判决,那幺,这个制度就认为这个社会的“正义和公道”是得到了伸张的。在辛普森这个案子里,我认为,这个制度要求检方,也就是打算把一个公民送到无期徒刑的大牢里去的一方,在提供证据的同时,取证必须科学、严谨;提供证人的时候,证人必须可靠。这样的要求,应该说是合理的。达不到这个要求,就是证据尚不充分,因此把这个被告放回家了,你也没什幺可说的。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辛普森案使我们不得不又一次想起那个法学院学生的笑话,以及这个笑话所引起的有关律师职责的思考。律师到底应该是怎样的一个社会角色呢?我想,律师只是类似于一个咨询加上服务的机构,他只是向客户提供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信息和服务。他和顾客之间只是个平等的交易过程,顾客付费、律师提供服务,任何一方不满意的话,都可以解除契约。由于律师咨询内容比较特殊,使这一行业比其他技术咨询行业增添了更多的感情色彩和社会内容,但是实际上,把过多的社会责任压在这个角色头上,不仅是不公正的,而且还有可能使这个职业产生畸变。所以说,直接地寻求和追求社会正义,本来就根本不是一个律师的职责。 律师是有他的职责的,他的职责就是,不论他的顾客是什幺人,在收取顾客费用的同时,就提供尽善尽美的法律服务,使他的顾客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公民权利。当这个社会上的每一个人,在必要的时候,都能够通过这样的法律服务充分享有了公民权利,真正的社会正义就已经得到体现了。 其实,对于你我来说,这个道理是非常容易想通的。我们都经历和目睹过不同历史阶段对于“正义”的不同社会理解和不同个人理解。如果律师的责任是伸张“正义”的话,那幺你指望他伸张的是哪个历史阶段的“社会正义”,他本人又倾向于哪一类社会群体的“正义”理解呢?如果律师都被要求去“伸张正义”的话,大量的个人就会由于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而失去他们的合法公民权利,他们最基本的自由、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和家庭幸福,都有可能被风靡一时的所谓“正义”一口吞掉。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当辛普森案冗长的作证阶段把全美国都搞得失去耐心的时候有一天,我和一群美国朋友在一起聊到正在进行的审判,大家开始取笑法官、取笑律师,拿这场审判开玩笑。后来,其中一个名叫戴尔希的白人女孩说,不管大家怎样取笑这场审判,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到最后还是确定不了辛普森是否有罪,那幺,就会有两种错判的可能:一是他真的杀了人而被放掉,二是他没杀人而被判了无期徒刑。在这两种情况下,我宁可他是杀了人而被放掉了,也不愿意看到他是有可能被冤枉的,却待在牢里。对于这一点,所有在场的人都表示同意。我逐步理解了美国人对于这一类问题的原则,他们一般来说,对刑事案件的审判从来不持有完全“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乐观态度。他们相信会发生一些情况使大家都难以判别,在这种情况下,我惊讶地发现,他们的原则很简单,就是“宁可放过干不可错杀一个”!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我想起这些事例,只是想说明,美国这样一个高度尊重个人生命、个人生活、个人意愿、个人意志,处处强调个人奋斗的社会,它的基础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相互尊重和宽容,而不是冷酷的争夺。当然,我早就说过,在美国什幺人都有,其中不乏自私自利和惟利是图的人。但是,这并不是美国的基调。在美国,个人意愿和社会公德是相辅相成的,所以社会公德心在这个“个人至上”的社会反而非常普遍。公共场所于净整洁,公共设施完全可靠,公共秩序井井有条。来美国几年,不仅没有看到公共场所的争吵,甚至没有看到过争先恐后。刚从国内来的人,出去购物游览,在排队付钱、上车等等时候,都会让同行的家人或朋友不断关照,“等一等”,“别抢先”。我们在国内已经习惯了抢先,不抢先就上不了车、买不到票在这儿是要互相谦让的,争先恐后让人侧目,因为这不尊重别人。尊重个人生命、个人生活、个人意愿、个人意志,具体来说,要别人尊重自己,同时自己也首先要绝对尊重别人。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美国是个消费社会,出门就要花钱,没钱寸步难行。组约大都会博物馆,这个闻名全球的大博物馆,是靠洛克非勒基金会等私人基金维持的。参观一般是六美元。但是你如果没钱,或者你说你没钱,你可以用任何一个硬币,五分,一角,或两毛五分,进去参观一整天,从欧洲、亚洲、非洲到美洲即第安人,从史前到现代,难以计数的艺术珍品任你看、任你拍照,守卫对你照样彬彬有礼、恭恭敬敬,因为你虽穷但热爱艺术。美国朋友告诉我,很多私人博物馆实行这种做法,而且听起来好像理所当然应该如此似的。但是,几乎所有来这里的美国人,只要他的口袋里掏得出这六美元,他绝不会拿着一个硬币进去。这就是我们所看到的美国觉悟。
——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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