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子抄
超长句子
▼
首页
搜索
短句子
长句子
超长句子
如果我只是赞成现在的我所追求的,以此来替换参与的事情,或者如果假设什么时候会把成功的抵抗作为唯一的机会去实行的话,我已经不能和自己共存了。我的人生,对于我来说,已是不值得生存下去的了。从而,我必须实施不正当、与实施这样的不正当者(指我自己)一起生存。与这相比,倒不如我希望现在蒙受不正当,进一步在被强制参与了的事例中付出被处以死刑的代价。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我对我没实行的事看作是具有责任的。我有责任的理由是,因为我无论用什么样的自发行为(方法)都不能消除我必须是作为一个成员从属于某个集体(集体合体)这一事实。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集体的责任中,代理责任(Vicarious responsibility)是一种特殊的事例。可是,替代他人负担罪责(Vicarious guilt)是不能成立的。(约尔·弗茵堡《集体的责任》)如果是每个人有罪的话,那么谁都成了无罪了。罪和所谓的责任不一样,往常是被甄别、选拔的。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罗宾逊的主要表现在两篇文章中。第一不能认为“‘犹太人评议会’的成员在法律上、道德上是纳粹统治者的共犯。就如店主在强盗的手枪威胁下交出自己的商店不能看作是共同犯罪是同样的。”对“犹太人评议会”最坏的责难,是批判他们把犹太人的生命作为自己所有的东西那样处理。而且仅我所知,罗宾逊的前面没有一个人敢做这种事。……已叙说了第二个论点。这种“‘评议会’的成员接受任命的人,大致上谁都是从责任感出发去干的”,因此,绝对不是被手枪威胁下的行为。罗宾逊的这个第二个论点成了‘犹太人既得利益集团’论述家们的共同财产了。阿伦特自己对加入“犹太人评议会”的莱奥·贝克这样的人物的“责任感”决不怀疑。她怀疑的是这种感情对于犹太民族来说,是否会伴随什么最善的出色的判断的问题。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1. “如果必须死,那么由同族来选择的好”——我反对。让纳粹他们自己来干杀人工作更合适。2. “我们牺牲百人是打算拯救千人”——这简直听到的是选择七名美女行贿上帝息怒,上供活人仪式的最新版本。总之,这不是我的宗教信仰,“这”当然也不是犹太教的信仰。3. 最后最小的恶的理论,这理论的结论,善良的人类最恶。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政治中,服从等于支持。何况拒绝犹太民族或其他民族生存在这个地球上,你(艾希曼) 和你的上司有决定谁能或谁不能住在这个世界上的权利吗。正因为你的指示,实行的政治,我们谁也都不希望和你一起住在这个地球上,这就是你应该判处绞刑的理由,也是唯一的理由。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如你们所知,我曾是犹太复国主义者,但我和犹太复国主义组织断绝关系的原因,和贵“评议会”所取的反犹太复国主义的立场非常不同。作为一种主义,我不反对犹太复国主义,反对以色列一些重要的政策。无论什么理由(比如由于犹太人自由愚蠢),大灾害降临到这个国家的话,这时如果问我们每一个人持有何种看法的话,我明白这些政策是最后的大灾难。不,我现在明白。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他们(法国革命的人们)所知道的知识那支撑自己的行为原理,结果,连从这些原理最终派生出来的故事的意义也不知道。同情与善也许是有相关的两种现象,但却不是同一种东西。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卢梭认真地而且按字面望文生义地接受意志这个词一般隐含的内涵,所以他把国民看作犹如一个人那样的由一个意志来控制的一个肉体。……从而,卢梭认为“意志被未来所约束是愚蠢的事情”。结果他也预见到革命政府的宿命的不安定性和缺乏信赖的特征;……它(国家理性)左右全体国民的命运,代表他们的利益,……从而,对于法国革命的人们来说,卢梭的理论是具有魅力的,因为他把多数人替换成一个人,这是发现了一个明了的非常直截了当的手段。……为了制造出持有这样多的头脑的一个人,卢梭依赖一种最单纯的假设,他假设有两者具有对立相争的利害,这两者在面临同样是对立关系的第三者时,互相抱成一团,结成了同盟,他从这一般的经验中去找线索。从政治来看的话,他先假设国民有一个共同敌人的存在,把这作为前提,他要通过依赖这个敌人来统一盟友的力量。只有敌人存在的场合,法兰西人及其所有的国民的理想,能够成为一个不可分裂的国家那种情况是可能实现的。从而,他只能在民族的统一,只能在国际关系中至少具有的潜在的敌对关系中,提出自己的主张。这种结论,在19世纪、20世纪的国家政策中是一种暗中默认的惯用手段。……但是,卢梭自身又朝前进了一步。他在国内政治上也采用统一原理,企望在国民内部发现什么。……他的答案是这种敌人……存在于市民的特殊意志、特殊利害之中。……卢梭引用阿尔贾松侯爵的说法,即“两个特殊利害的一致,是以反对第三种利害形成的”。阿尔贾松认为……如果不同的利害没有的话,共同的利害将不会遇到任何障碍,所以也几乎不能感觉出来。……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艾希曼在维也纳期间(1938~1939)纳粹政权就放弃了亲犹太复国主义的态度。纳粹运动的本质就是变动不定,年深日久,越发极端;但是其成员最突出的特征之一是,心理层面上总是比运动落后一拍。他们要克服巨大的困难才能跟跟上这场运动或者像希特勒常说的那样他们“无法跳出他们自己的影子”。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艾希曼自称在维地纳期间曾拯救过数十万犹太人,这个荒诞的说法曾广受舆论嘲讽,却匪夷所思地得到了犹太历史学家金奇有理有据的支持:“整个纳粹专政期间最矛盾的一章就这样拉开序幕:即将以杀害犹太人民的主谋之一身份载入史册的人,同时也是拯救欧洲犹太人的积极分子。”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艾希曼对事实的歪曲利用令人恐惧,因为事关恐怖行径;不过从根本上说,这同人们在后希特勒时代的德国之所见所闻并无太大差别。(1961年议会选举年,施特劳斯曾问避难挪威的波兰特:“那十二年里,你在德国境外都做了什么?我们知道我们在德国国内做了什么。”语气中满是无辜,无人提出异议,更不用提醒这位波恩政府成员,那十二年里,德国人的所作所为已是臭名昭著。)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艾希曼认识的最伟大的犹太“理想主义者”是鲁道夫·卡斯特纳博士。从匈牙利运送犹太人期间,艾希曼同他进行过磋商,并且达成协议:艾希曼同意让几千犹太人“非法”离境、转移到巴勒斯坦(火车事实上由德国警察监管),条件是把集中营里的数十万犹太人“安静有序”地转移到奥斯维辛。几千位声名卓著的犹太人和复国主义青年组织的成员因为这一协议而得救。用艾希曼的话说,他们是“最好的生物材料”。卡斯特纳博士,按照艾希曼的理解,为自己的“理念”牺牲了犹太同胞,乃理所应当之事。本雅明·哈拉维法官,艾希曼审判的三位法官之一,曾经主持过以色列的卡斯特纳审判。当时,卡斯特纳就与艾希曼以及其他纳粹高官合作一事为自己辩护;在哈拉维看来,卡斯特纳“把灵魂卖给了魔鬼”。现在,魔鬼就站在审判席上,可魔鬼到头来竟是个“理想主义者”。尽管会有些令人难以置信,出卖自己灵魂的人很有可能也曾是一个“理想主义者”。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假如人们很清楚,在“国家行为”的概念背后其实是国家利益理论,那么可能距离事实真相会更近一步。按照这个学说,既然国家要对一个国家的存在以及保障其存在的法律负责,那么,国家行为也就不必遵循与公民同样的准则。就好比暴力的尺度。法律恰恰是用来消解暴力的绝对统治的,可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存在,一定尺度的暴力又不可或缺;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存在,一定会被迫做出通常被视为犯罪的行为,而且既不是在战争状态也不是在国际关系当中。即便在文明国家的历史上,类似的犯罪行为也屡有发生。比如拿破仑谋杀昂吉安公爵,或者很可能由墨索里尼本人执行的对社会党领袖马泰奥蒂的谋杀事件。无论是否公正合法,国家利益理论都诉诸紧急情况;而以此名义实施的国家罪行,就算在其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体系下属于犯罪性质,却仍被视作紧急措施、受现实政治利益所迫,被视作为维持权力从而保障现存法律制度整体而作出的退让。可是,如果在一个正常的国家和法律秩序下,犯罪一直以规则外的例外情形示人,一直“逍遥法外”——因为国家的存在本身就岌岌可危,而没有哪个国家能反对另一个国家的存在,或规定其如何持存——那么,就像我们刚刚从第三帝国的犹太人政策中学到的那样,原则上具有犯罪性质的国家组织,反过来把非犯罪行为(比如1944年夏希姆莱命令停止遣送犹太人)看成了迫于失败近在咫尺的现实作出的应急方案。此处提出了一个问题:这样一个组织如何行使自主权?它难道不是靠自己一手遮天破坏了以公民法律为前提条件的平等性吗?平等者之间,的确只是说说罢了?还是相反,要以本质上的公平或平等为基础?或者换一种说法:一边是视犯罪为合法和常规的国家秩序,另一边是把犯罪和暴力视作例外和极端事件的国家机器,这二者能适用于同一个准则吗?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把个人变成行使职能者和统治机器上赤裸裸的齿轮从而对其去人格化,是极权统治机器的本质,大概也是每一套官僚制度的天性。这对于政治和社会科学意义重大。关于无人化统治,即官僚制度下国家的真实形态,人们尽可以展开漫长而收效颇丰的讨论。只是人们必须清楚明白一点,只有当这些元素构成犯罪事实的条件时,才会影响到法律裁决—— 就像在对待盗窃案件时,必须考虑窃贼的经济条件,同时又不因此为罪犯开脱或对其处以极刑。的确,借助现代心理学和社会学,尤其是现代官僚制,我们已经普遍习惯把罪犯为其行为应付的责任像变戏法一样变没了,取而代之的是这样或那样的决定论。至于这些貌似对人类行为所作的更加深刻的阐释究竟是否合法合理,仍旧充满争议。然而有一点却不容争辩:这些阐释不可能为任何法庭审判提供依据,若以此作出裁决,那么也是一套极其过时的,甚至可以说陈旧的做法。希特勒说过,有一天,在德国做法官会被视为“耻辱”;他所说的那一天,具体就是官僚制度终得圆满实现的那一天。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重大的政治犯罪者,必须揭露他的真面目,特别应该让人们耻笑。……希特勒的企图失败了,不意味着希特勒是个大傻瓜,这种庞大的企图,也不意味着他是伟人。(布莱希特《阿尔特落·乌依的兴盛》)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成为问题不是特定的人,不是被告席上的一个人,倒是整个德意志民族,或者是所有形态中的反犹主义,或者是人类的本质及原罪,因此如果不能看到这种追究本质的样子的话,整个人类将排队出现在被告席上这也是可能的。……如果只是把被告作为一种象征,把审判看作为比判断一个人有罪无罪还重要,让人一看是作为提出饶有兴味的问题一种借口的话,那么作为当然的结果,我们只能向艾希曼和他的律师低头了。即起诉艾希曼是因为需要替罪羊……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她在信中间回答肖莱姆指责她缺乏“对犹太人的爱”时说:“这个民族相信伟大纯洁的神,而且信仰的方法、对神的信赖和爱超过了对神的畏惧,今天这个民族只相信自己。从这出发,还能产生什么样的善呢?”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马达加斯加计划一直旨在扮演掩护的角色,其真正目的是要为从生理上灭绝西欧地区所有犹太人做进一步准备(对波兰犹太人的灭绝并不需要这样的掩护!);同那些费尽心力却总在思路上远比元首慢半拍的专业反犹部队相比,马达加斯加计划的最大优势在于,它熟谙之前的一切暗示——什么特别法案,什么“异化”,什么犹太人聚集区,都只是过程;把欧洲犹太人赶尽杀绝,才是最终目标。一年后,马达加斯加计划宣告作废,每个人从心理上,或者说,从逻辑上,都已做好了下一步准备:既然根本就不存在可供“遣送”之地,那么唯一的“解决方案”就是灭绝。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文明国家中的法律认为,即便人的本能欲望和喜好有时会导向杀人,良知的声音也会对每个人说“你不得杀人”。所以,希特勒的法律才要求良知的声音告诉每个人“你可以杀人”,尽管屠杀的组织者完全清楚,杀人有违大多数人的正常欲望和喜好。第三帝国的罪恶,已经失去了大多数人认识的那个本质——罪恶不再以诱惑的形态出现。许多德国人,许多纳粹,很可能他们中的大多数一定都倾向于不 去杀人,不 去抢劫,不 去眼睁睁看着他们的邻人走向死亡(因为他们当然知道犹太人被运上了死亡列车,尽管大多数人可能并不清楚恐怖的细节),不在所有罪行中添一把柴、成为帮凶。然而,上帝知道,他们已然学会了如何克服本能、抵御“诱惑”。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跳 转
取 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