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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认真地而且按字面望文生义地接受意志这个词一般隐含的内涵,所以他把国民看作犹如一个人那样的由一个意志来控制的一个肉体。……从而,卢梭认为“意志被未来所约束是愚蠢的事情”。结果他也预见到革命政府的宿命的不安定性和缺乏信赖的特征;……它(国家理性)左右全体国民的命运,代表他们的利益,……从而,对于法国革命的人们来说,卢梭的理论是具有魅力的,因为他把多数人替换成一个人,这是发现了一个明了的非常直截了当的手段。……为了制造出持有这样多的头脑的一个人,卢梭依赖一种最单纯的假设,他假设有两者具有对立相争的利害,这两者在面临同样是对立关系的第三者时,互相抱成一团,结成了同盟,他从这一般的经验中去找线索。从政治来看的话,他先假设国民有一个共同敌人的存在,把这作为前提,他要通过依赖这个敌人来统一盟友的力量。只有敌人存在的场合,法兰西人及其所有的国民的理想,能够成为一个不可分裂的国家那种情况是可能实现的。从而,他只能在民族的统一,只能在国际关系中至少具有的潜在的敌对关系中,提出自己的主张。这种结论,在19世纪、20世纪的国家政策中是一种暗中默认的惯用手段。……但是,卢梭自身又朝前进了一步。他在国内政治上也采用统一原理,企望在国民内部发现什么。……他的答案是这种敌人……存在于市民的特殊意志、特殊利害之中。……卢梭引用阿尔贾松侯爵的说法,即“两个特殊利害的一致,是以反对第三种利害形成的”。阿尔贾松认为……如果不同的利害没有的话,共同的利害将不会遇到任何障碍,所以也几乎不能感觉出来。……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假如人们很清楚,在“国家行为”的概念背后其实是国家利益理论,那么可能距离事实真相会更近一步。按照这个学说,既然国家要对一个国家的存在以及保障其存在的法律负责,那么,国家行为也就不必遵循与公民同样的准则。就好比暴力的尺度。法律恰恰是用来消解暴力的绝对统治的,可是为了保证法律的存在,一定尺度的暴力又不可或缺;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存在,一定会被迫做出通常被视为犯罪的行为,而且既不是在战争状态也不是在国际关系当中。即便在文明国家的历史上,类似的犯罪行为也屡有发生。比如拿破仑谋杀昂吉安公爵,或者很可能由墨索里尼本人执行的对社会党领袖马泰奥蒂的谋杀事件。无论是否公正合法,国家利益理论都诉诸紧急情况;而以此名义实施的国家罪行,就算在其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体系下属于犯罪性质,却仍被视作紧急措施、受现实政治利益所迫,被视作为维持权力从而保障现存法律制度整体而作出的退让。可是,如果在一个正常的国家和法律秩序下,犯罪一直以规则外的例外情形示人,一直“逍遥法外”——因为国家的存在本身就岌岌可危,而没有哪个国家能反对另一个国家的存在,或规定其如何持存——那么,就像我们刚刚从第三帝国的犹太人政策中学到的那样,原则上具有犯罪性质的国家组织,反过来把非犯罪行为(比如1944年夏希姆莱命令停止遣送犹太人)看成了迫于失败近在咫尺的现实作出的应急方案。此处提出了一个问题:这样一个组织如何行使自主权?它难道不是靠自己一手遮天破坏了以公民法律为前提条件的平等性吗?平等者之间,的确只是说说罢了?还是相反,要以本质上的公平或平等为基础?或者换一种说法:一边是视犯罪为合法和常规的国家秩序,另一边是把犯罪和暴力视作例外和极端事件的国家机器,这二者能适用于同一个准则吗?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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