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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然盟军侵犯了《海牙国际公约》,可是在法律层面并未对之展开讨论,其中最明显的原因在于,所谓的国际军事法庭只是名义上的而已,实际不过是胜利者的法庭。而且,用更早前奥托·基希海默尔的话说,“纽伦堡审判书墨迹未干”,这个在赢得战争后启动共同事业的国际联合体就已四分五裂。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权威本就不令人信服,这样一来更是大打折扣。按照《海牙国际公约》,盟军犯有战争罪行,但是这些罪行未被提及或起诉。对此,那个最明显的原因既不能构成唯一的,大概也无法构成最有力的理由。此外可以公平地说,纽伦堡法庭在对德国战犯进行宣判时,小心翼翼地避开可能涉及“你亦如此”的指控。事实上,第二次世界大战临近尾声时,人人都已知道,随着侵略武器技术的发展,接受“犯罪性”作战已在所难免。《海牙国际公约》对战争罪的定义是基于对士兵和平民、军队和后方家园、军事目标和不设防城市的区分,而今,恰恰是这些区别不再有效。于是,在新形势下,仿佛只有能够证明不含任何军事必要性,且故意以非人道为目的的行为,才被宣布为战争罪。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当被问到如何协调对犹太人的个人感情同自己加入的这个党所激烈倡导的反犹主义之间的矛盾时,艾希曼用一句格言作答:“车到山前必有路。”犹太人也总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他们生活在一个傻瓜天堂。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当彻底丧失法律权利成为一个完结的事实,那么生的权利也就悬空了。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站在绞刑架下,他的记忆力跟他开了最后一次玩笑:他“志得意满”,他忘了,这是他自己的葬礼。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因为法律精确地预判出我们与那些被我们控告、审判、制裁的人有同样的人性。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在《极权主义的起源》中,她已经坚决抗拒“永恒的反犹主义”公式,并且认为之所以会走到“最终解决”的道路,首先不该追溯至反犹浪潮的持续性,而是极权主义的内在必然性要求发展出一个敌对形象;而犹太人作为从未被真正同化的人群,最适合这个形象。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根据国家利益理论,国家的主要职责是维系国家的生存、保障其法律的运作,但国家行为遵循的准则却不同于该国公民的行为守则。这就好比,发明法律准则的初衷虽然是消除人与人之间的暴力和战争,可是法律本身却需要暴力机器以维持自身的存在;同理,一个政府也不得不采取一些通常被认为是犯罪的措施,以确保自身及其法制的存在。战争总是以这样的理由被合法化,然而国家犯罪行为并不仅仅发生在国际关系领域,文明国家的历史对此提供了许多例证:从拿破仑刺杀昂基安大公,到社会主义领导人马提奥第遇害——墨索里尼很可能是幕后真凶。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希特勒曾经说过,总有一天。在德国,人们会以当一名法学家为“羞耻”。希特勒矢志不渝地道出了他完美的科层制之梦。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对政治学和社会学来说,有一点无疑非常重要:集权政府的本质,抑或是每一种官僚(科层)制的本性,在于把人完全变成职员,变成行政机器上的小齿轮,从而令他们丧失人性。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暂且不看以上事实,还有一点十分明显,屠杀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一个特定群体,也就是说,究竟哪一个群体被选中只取决于环境因素。不难想象,在即将到来的全自动化经济时代,人们可能会把智商在某个水平线以下的人全部清除掉。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您承认战争期间对犹太民族的犯罪是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罪行,您也承认自己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但是您说,您从未怀有卑劣动机,也没有杀死谁的敌意,说您从没恨过犹太人,甚至还说您别无选择,所以认为自己无罪。尽管这些可能是实情,但我们还是很难相信;在一些证据(尽管不是很多)面前,您所陈述的犯罪动机、良知、罪责意识等问题不攻自破。您还说,您在‘最终解决’中扮演的角色纯属偶然,几乎换成谁来演都行,因此,几乎每一个德国人都可能是有罪的。您是想说,既然人人(或者几乎人人)有罪,那么具体到每个人头上,无人有罪。这个看法的确相当普遍,但我们却不能够同意。如果您不理解我们因何反对,那么请您想想索多玛和蛾摩拉的故事。《圣经》中这两座毗邻的城市被天火烧毁,就因为那里所有人都犯了同样的罪行。然而,这种惩罚与当下所定义的‘集体罪责’不可同日而语。按照“集体罪责’,人们须为以其之名,却非身体力行之事——既没有亲身参与也没有从中渔利——承担罪责或怀有负罪感。换言之,法律意义上的有罪和无辜必须是客观的,即使八千万德国人都跟您犯了相同的罪,您也不能借此为自己开脱。” “幸好我们无须走到那一步。您认为,既然一个国家的主要政治目的己经演变成一桩闻所未闻的罪行,那么这个国家的所有人皆应犯有同等罪行;但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您本人无法给出实证。无论将您推上犯罪道路的事件在主客观层面具有怎样的偶然性,都不能把您的实际所为与他人的可能行为相提并论。我们在此探讨的只是您实际做过什么,而不是您从内心和动机层面是否根本无意犯罪,或者您所有周围的人是否可能犯罪。在您讲述的人生经历中,您成了一个倒霉的人。我们了解您当时的境况,在某种程度上也愿意相信,若非生不逢时,您很可能根本就不会站在这里或任何一个刑事法庭上。为了便于说理,我们暂且认定,您之所以变成大屠杀组织里一枚任人摆布的工具,纯粹是时运不济;不过,您执行了,从而也支...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在民事案件中,伤害涉及的是个体利益,后者有权要求赔偿。刑事案件中的赔偿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要求进行“赔偿”的是政治实体本身,是普遍的公共秩序遭破坏失灵,因而必须得到修复。换言之,刑事案件首先事关法律,而非原告。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审判的目的是且只是伸张正义,除此之外,哪怕是最崇高的潜在目的——如纽伦堡审判出庭检察官罗伯特·盖哈特·斯托里所言,纽伦堡审判的高级目标旨在“为希特勒政权制造一份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完整记录”——也只会偏离法律的主要任务:审核指控,公正裁决,审慎量刑。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接下来是艾希曼的最后陈词:他等待的公正落空了:法庭没有相信他说的话,尽管他一直在竭尽全力道出真相;法庭不能理解他,即便他从来就不是仇恨犹太种族之人,也从未想成为人类的谋杀犯。他的罪过在于服从,而服从曾经是备受称颂的美德。他的美德被纳粹头目滥用,但他并非首脑人物,而是受害者,只有头目们才应受到惩罚。(他并没有像许多其他底层战犯那样过分。那些人抱怨说有人告诉他们永远不必担心“责任”问题,而他们现在也无法对那些“有责任”的人问责,因为这些人不是自杀就是被绞死,“都逃了,弃他们而去”。)“我不是禽兽,没有变成他们想要把我变成的样子。我成了一个谬论的牺牲品,”他强调说。他没用“替罪羊”一词,却肯定了塞尔瓦蒂乌斯博士所说的——“定是要在这里代替他人受审”。两天后,1961年12月15日,星期五,早上九点,艾希曼被判处死刑。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而塞尔瓦蒂乌斯博士的回应比此前更加简短:被告执行的是“国家行为”,他经历的事,今后可能发生在任何一个人身上,整个文明世界都会面临这样的问题;艾希曼是一头“替罪羊”,如今西德政府为撇清自身责任把他丢给了耶路撒冷,这有违国际法。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这意味着他们想要聚焦的问题是到底发生了什么,而不是犹太人受了什么样的苦。他们非常明确地说,苦难的规模如此之大,“超出人类理解的范围”,描述它的任务应留给“伟大的诗人和作家”,而不属于这个审判庭;不过,苦难的具体事实和诱因却既非超出理解亦非无法公正裁决。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主审法官回道:“我们是资深法官,按照惯例对摆在我们面前的证据进行估,并且把我们的工作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听取公众批评……当一个法庭开庭的时候,参与审判的法官都是人,都有血有肉,有情有义;但是,法律要求他们务必把这些感情和感受埋藏起来。不然,没有一个法官能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不心生厌恶。……不容否认的是,有关纳粹大屠杀的记忆令每个犹太人深感不安;不过,只要我们审判一起案件,我们就有控制自己情感的职责,而且将绝对恪守这个职责。”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在纽伦堡,有人问一位将军:“您以及所有心怀荣誉感的将军们怎么可能如此盲目效忠于一个谋杀犯?”回答是:“评判上级命令不是士兵的任务,让历史或天上的上帝作出审判吧。”(语出阿尔弗雷德·约德尔将军,他在纽伦堡被判绞刑。)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最终解决”过程中许多极致的恐怖和痛苦(常见于典型的德国人或者完美的官僚人群)都可以追溯到一种本来奇怪,在德国却司空见惯的看法上去:认为守法不仅是遵守法律,还意味着像法律制定者一样行事。于是,人们都确信,当行多于职责所需之事。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人们可能推论认为纳粹过于高估了良知问题的现实意义。我们在此暂且忽略德国反抗希特勒的早期阶段,那时还是反法西斯性质的,完全是左翼运动。从根本上说,那时的反抗不涉及道德命题,更谈不上针对迫害犹太人,单纯是阶级斗争的“转向”。左派认为阶级斗争是政治的核心。此外,这种反抗在我们所探讨的这段时期却消失了,被冲锋队在集中营和盖世太保牢房里的恐怖行动所捣毁,被随着恢复军备之后而来的就业前景所动摇,被共产党采取的加入希特勒的纳粹党的“特洛伊木马”战略所腐蚀。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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