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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还委婉道出了那个不可思议的事实:在死亡营里,囚犯和受害者才是真正“用双手操纵杀人工具”的人。判决书指出的正是症结所在,这才是事实真相:“一旦我们用刑法典第二十三条的原话来描述他的行为,那么一切从本质上说就变成向他人提供建议、施以援助或者为他人的[犯罪]行为开绿灯了。然而,在这桩罪恶滔天、枝蔓丛生的罪行,也就是我们正在处理的这桩罪行里面,很多人被卷入不同层面、不同行为模式之中,这些人包括隶属不同等级的策划者、组织者、执行者。若采用常见的煽动者与帮凶等概念给他们治罪并不可行。这些具体罪行都属于集体屠杀,不只是受害者的人数,就连从犯的数量也十分庞大,乃至许多罪犯同那些实际杀人者之间的距离远近根本无碍究责的尺度。相反,普遍看来,我们同刽子手之间的实际距离越远,责任程度反而会越大。”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结果你只会发现,在接下来无休止的庭审中,讲故事——至少在不做任何文学加工的前提下——有多么困难;讲故事需要心底无私,一种未经折射与反射的心灵与头脑的纯洁无暇;二这,只有正直的人才拥有。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犹太人都从来没有花过这么多钱去做一笔毫无希望的生意,用奇怪的卡斯特纳先生的话来说就是,“一个为保全自己和家人性命而胆战心惊的犹太人,对金钱已经完全没有任何概念了。”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不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际层面,美国的建国者们的杰出的睿智显示出其超人才华,是深为人们所感受到的。但是似乎并不是充满了那种犹如革命传统广泛流传的说服力及真实体验。美国革命仿佛是从毫无人类悲惨的恐惧景象和司空见惯的贫困呻吟的那种象牙塔中爆发出来的。……美国革命的人们,从最初到结束,从独立宣言问题到美国宪法制定,仅仅是局限于那些参与活动的人们。他们健全的现实主义没有成为同情的俘虏……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被认为是德的源泉的怜悯,与其说是残酷的东西,倒不如说是证明变得具有残酷的能力的东西。“为了怜悯,为了对人类的爱必须成为非人类的”——比如巴黎公社的某个部门向国民公会提出的请愿书中几乎可以随意读到这一类话语,既不是偶然的东西,也不是极端的话语。这是怜悯的真正的言语。……法国革命爆发以后已有相当时日,革命家们一般对于现实,特别对于人类的现实如此奇妙地缺乏一种感觉,是因为他们的感伤太无边际了。他们为了自己的“教义”,为了历史的进程,为了革命及其大义,把人们牺牲而毫无良心上的内疚与自责。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我,签名人···, 我资源宣布已做好准备去以色列,在那里接受法庭审判。毋庸置疑,我将会得到法律建议。··· 我会尽量一五一十地交代我离开德国前最后几年里的所作所为,让后世知道事情的真相。此声明出于自由意志,既不是为了兑现承诺,页没有受到外界胁迫。我只想得到内心的安定。若是我没法记起所有的细节,在某些地方混淆或颠倒了事实,那么我请求外界施以援手,借助档案资料或口供,帮助我找出真相。我明确地说,假如一定要彻底的赎罪行动,那么我愿意公开绞死···这是我最大的心愿,因为我也要做一些力所能及之事去减轻德国青少年的罪责负担;毕竟,对于已经发生的事以及父辈在上次战争中行为,他们无能无力。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从政治角度来说,正是处于恐怖条件下,大部分人才会顺从;但是有一些人不愿顺从,就像那些进行“最终解决”的国家提供的教训——实际上,他“可能发生在”大多数国家,但是他并非在一切地方发生。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纽伦堡审判中,被告们“被控对各个民族的人民犯罪”,但是那场审判并未考虑到犹太人的悲剧,仅因为艾希曼不在场。豪斯纳先生真的以为,假如艾希曼出现在纽伦堡审判的被告席上,犹太人的命运就会得到更大关注吗?恐怕并非如此。跟其他大多数以色列人一样,他以为只有犹太人的法庭才能还犹太人公道,审判自己的敌人是犹太人的事物。由此,诉诸国际法庭的声音,在以色列引起了普遍的敌意。因为国际法庭很可能不会指控艾希曼“对犹太人民犯罪”,而是控告其在犹太人身上犯下的反人类罪行。相较之下“我们不搞种族划分”这样奇怪的自夸在以色列听来就没那么奇怪了。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正义要求最大程度的回避,允许悲痛但不要愤怒,杜绝成为万众焦点的那种快感。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对于这些理论, 我本人同耶路撒冷初审法院的意见是一致的,认为它们没有多大用处;因为整个齿轮理论在法律层面毫无意义,所以任凭你把艾希曼看成多大尺寸的“小齿轮”,根本无关宏旨。法庭在宣判时自然承认,这样一桩罪行只能由一个庞大的官僚体制以国家手段来实施;不过,只要它是一桩罪行——这也是法庭审判的先决条件——那么在对簿公堂之时,这台机器上的所有大小齿轮就自动蜕变成凶犯,变回了人。当被告请求原谅,说自己当时不是作为个人,而纯粹是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在行动,说任何一个身在其位者都会如法炮制,那么,就好像一个罪犯在引用犯罪数据说明每天发生了许多罪行,而他只是按照数据的要求去做事——因为即便你不做,终归是有人要去做的。把个人变成行使职能者和统治机器上赤裸裸的齿轮从而对其去人格化,是极权统治机器的本质,大概也是每一套官僚制度的天性。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暂且不说希特勒通过对“患有先天疾病的德国人”(心脏病人和肺病患者)来结束这场杀戮;更加昭然若揭的事实是,执行屠杀的原则十分随性,只依照历史数据而定。不难想象,在未来可见的自动化经济时代,人们会禁不住诱惑,对智商在一定水平之下的所有人斩尽杀绝。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这里要处理的既不是犹太民族有史以来遭遇的头号灾难史,也不是要陈述极权统治制度或者追溯德国犹太人在第三帝国的一段历史,更不是要撰写一篇关于恶的本质的学术论文。每一场审判的中心,都是这个被告人,一个有血有肉的人,这个人有他自己的故事,是一个糅合了各种属性、特征、行为方式和生活境遇的独一无二的合成体。除此之外的一切,比如犹太民族的流散历史、反犹主义或德国民众以及其他民族的行为,或者当时的意识形态、第三帝国的统治机器……只有当这一切为审判者提供背景、能够再现被告犯罪的具体情境时,才能左右审判。被告没有涉及的事情或对他从未发生过影响的事情,法庭审判必须不予考虑,庭审报告也必须不予采纳。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正如她看到的,罪恶的实施者中并不一定只有恶魔,还会有白痴和笨蛋;特别是,正如我们亲眼所见,一旦他们的行为得到宗教权威的支持,必将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艾希曼审判成了重新团结起分裂的社会的机会。本·古里安想证明除了唯一能保证犹太人安全的是以色列,此外所有的地方,犹太人都常有生命的危险。他要把犹太人大屠杀作为必须支撑这个唯一的犹太人国家的基石。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个人道德所及的力量并没有达到基本社会神话的那种我们恪信的程度的效力。“勿杀戮”这一规范在道德命令中占有主导的地位,可是在人类的精神系统中并没有占有同样重要的位置。……道德的原因由于信息、社会条件有计划地重新组合后,可以例外地变得容易破坏了。注意力只侧重于狭隘的技术侧面,这一侧面产生的其他广泛影响,未能进入视野,这种倾向也是这构造中的一个特点。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面对媒体采访时,这位律师答道:“艾希曼认为自己在上帝面前有罪,而非在法律面前。”但是这个回答从未得到被告本人的证实。很明显辩方并不希望他认罪,理由是在当时的纳粹法律体系下,他并没有做错任何事情;他被指控的内容并非罪行,而是“国家行为”,任何其他国家对此都没有司法权(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par in parem imperium non habet]);他是在奉命行事,用塞尔瓦蒂乌斯的话,“若国家胜利了,他的所作所为会令他加官晋爵;若国家失败了,则会令他命丧黄泉。”首先,他(艾希曼)认为谋杀的罪名就是错误的:“我没做过任何跟杀害犹太人有关的事。我从未杀过任何一个犹太人,或一个非犹太人,总之——我从未杀过任何人。我也从未下命令杀死任何一个犹太人或非犹太人。我根本就没做过。”抑或如其之后的说明,“事情就那样发生了……我什么也没有做过”——因为,假如命令他去杀害自己的父亲,他也会义无反顾去做。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关于这些(一般舆论反对阿伦特),假如是我,应该说会承认这个现实。因为这是世界的现实。但是,如果作为精神的东西考虑的话,基本的问题是独立人的精神如何在社会中显示自己的姿态?而且,被组织起来的所谓的精神,……无论是收集2000个人的签名,还是18个人的签名或5个人的签名都已经不是精神了。……集团的东西削减了个人的独立性。在公共的场合,取消了叙述自己语言的、个人的仅是自己的一个人的责任及勇气,这么说是因为在集团中的个人会感到更加安全。集团中的个人这种个人,如果按我的判断来说,是违反精神的公共性的意义的人。只要是这样,我完全否定在这论争中具有集团性质的个人。(卡尔·雅斯贝尔斯)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汉娜·阿伦特通过这种作业来理解艾希曼一步一步地向搞清楚“他是如何变得这样的呢?”问题的答案逼近。这么做对于阿伦特自己来说,一个明显使她不满意的艾希曼的形象浮现出来了。这就是一个没有思想、连自己到底在干什么都不知道的男子的形象,她判断艾希曼是个平庸的人物。暴露出来的平庸的自我和她期待一个恶魔般形象截然相反。而对于认为如果不是恶魔的话,那就不会杀害犹太人的人们来说可是说是一种侮辱。……汉娜·阿伦特是根据人类的水准、一种高水准来衡量、评价(纳粹分子)的。这种把纳粹现象的整体看作人类的一半水准以下的东西的主张,对于犹太人来说,对于德国人来说,不,对于犹太人、德国人以外的人们来说,他们认为是对自己的侮辱。(卡尔·雅斯贝尔斯)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请让我从"对犹太人的爱"或者从Ahabath Israd开始。你说得完全正确,我不为这种爱动心。这有两个原因。第一,在我至今的人生中,一次也没有爱过某一集团或某一个民族——德国人、法国人、美国人、工人阶级等这类集团,我只爱我的朋友。我所知道的,而且相信的唯一的爱,是对个人的爱。第二,这个"对犹太人的爱",正因为我自己是犹太人,所以能够观察到某种可疑的东西。……这位领袖主张以色列宗教和国家不可分割,……"作为社会主义者的我不相信神,这一点你是知道的。我相信的是犹太民族!"因为这一句话太叫我意外了,……但是我不是能这么回答吗?即"这个民族相信伟大纯洁的神,而且,信仰的方法,对神的信赖和爱超过了对神的畏惧。今天这个民族只相信自己。从这出发,还能产生怎么样的善呢?"总之,在这个意义上我不"爱"犹太人,不"相信"犹太人。(阿伦特给肖莱姆的回信 纽约 1963年7月24日)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如果我只是赞成现在的我所追求的,以此来替换参与的事情,或者如果假设什么时候会把成功的抵抗作为唯一的机会去实行的话,我已经不能和自己共存了。我的人生,对于我来说,已是不值得生存下去的了。从而,我必须实施不正当、与实施这样的不正当者(指我自己)一起生存。与这相比,倒不如我希望现在蒙受不正当,进一步在被强制参与了的事例中付出被处以死刑的代价。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我对我没实行的事看作是具有责任的。我有责任的理由是,因为我无论用什么样的自发行为(方法)都不能消除我必须是作为一个成员从属于某个集体(集体合体)这一事实。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集体的责任中,代理责任(Vicarious responsibility)是一种特殊的事例。可是,替代他人负担罪责(Vicarious guilt)是不能成立的。(约尔·弗茵堡《集体的责任》)如果是每个人有罪的话,那么谁都成了无罪了。罪和所谓的责任不一样,往常是被甄别、选拔的。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罗宾逊的主要表现在两篇文章中。第一不能认为“‘犹太人评议会’的成员在法律上、道德上是纳粹统治者的共犯。就如店主在强盗的手枪威胁下交出自己的商店不能看作是共同犯罪是同样的。”对“犹太人评议会”最坏的责难,是批判他们把犹太人的生命作为自己所有的东西那样处理。而且仅我所知,罗宾逊的前面没有一个人敢做这种事。……已叙说了第二个论点。这种“‘评议会’的成员接受任命的人,大致上谁都是从责任感出发去干的”,因此,绝对不是被手枪威胁下的行为。罗宾逊的这个第二个论点成了‘犹太人既得利益集团’论述家们的共同财产了。阿伦特自己对加入“犹太人评议会”的莱奥·贝克这样的人物的“责任感”决不怀疑。她怀疑的是这种感情对于犹太民族来说,是否会伴随什么最善的出色的判断的问题。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1. “如果必须死,那么由同族来选择的好”——我反对。让纳粹他们自己来干杀人工作更合适。2. “我们牺牲百人是打算拯救千人”——这简直听到的是选择七名美女行贿上帝息怒,上供活人仪式的最新版本。总之,这不是我的宗教信仰,“这”当然也不是犹太教的信仰。3. 最后最小的恶的理论,这理论的结论,善良的人类最恶。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政治中,服从等于支持。何况拒绝犹太民族或其他民族生存在这个地球上,你(艾希曼) 和你的上司有决定谁能或谁不能住在这个世界上的权利吗。正因为你的指示,实行的政治,我们谁也都不希望和你一起住在这个地球上,这就是你应该判处绞刑的理由,也是唯一的理由。
——汉娜·鄂兰《平凡的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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